为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促进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与有关高校开展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教育,规范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进一步助力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武昌理工学院“十四五”学科发展规划》和《武昌理工学院硕士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认定
第一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我校教师与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培养的非我校学籍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条 我校教师应被对方单位聘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发文或聘书)。
第三条 来校学习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填写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登记表”及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其学位论文封面应有我校导师署名,或者通过其他有显示度的方式体现我校导师参与了培养。
第二章 研究生日常管理
第五条 经双方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商定,在完成原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后,联合培养研究生可以选择来我校学习,或者继续在原培养单位学习,由我校导师通过其它途径参与联合指导。
第六条 确定来我校学习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其管理纳入我校管理体系,研究生处为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培养工作由研究生导师及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实施。来我校学习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均需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经我校研究生导师和相关二级学院确认后,按规定时间到研究生处报到。报到后凭报到单统一安排住宿,办理校园一卡通、借阅证等手续。在我校学习结束后,须到研究生处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生处
1.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规划及制度建设,根据学校学科建设需要与相关高校或研究机构洽谈、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
2.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管理。
3.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资助工作的管理。
4.负责对教学过程的监督。
(二)学生工作处
1.会同研究生处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工作。
2.负责安排联合培养研究生宿舍,宿舍安全管理与水电费缴纳管理。
(三)相关学院
1.负责管理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期间的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负责管理研究生在我校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将联合培养研究生纳入学生管理工作。
2.支持联合培养研究生申报我校科技项目。
3.负责研究生导师和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4.协助研究生处做好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考核管理,在我校学习结束后,应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招生单位。
5.学院鼓励和支持骨干教师与省内外高校开展合作联合培养硕、博士研究生。
(四)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职责详见《武昌理工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第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来我校学习期间,不转组织关系和户口迁移手续,招生单位的身份不变。
第三章 研究生学位管理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由合作单位进行学籍管理、学位授予,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毕业论文资料的收集、调研、选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会、中期检查、撰写及答辩等均应按合作单位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由合作单位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学位证书。
第十条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由联培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保存好研究生完成毕业论文各个环节的相关材料,并交一份至研究生处备案,一份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管理
第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根据培养计划的安排,在双方导师指导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选题应由双方导师共同指导确定,并举行开题评审会,需将开题报告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四条 我校联合培养导师应积极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参与课题研究、发表学术论文、申报专利、撰写调研报告、参加学科竞赛或申报成果奖。
第五章 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研究生处从研究生培养经费预算中开支,联合培养协议签订后由财务直接下拨给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导师安排使用或交付合作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原则上自科类按照1万元/生、社科类按照0.8万元/生拨付。
第十七条 研究生联合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双方导师指导和差旅补助,以及研究生的生活补助、差旅、答辩、论文发表等方面。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提供免费住宿条件。
第六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和待遇
第十九条 联合研究生导师的资格与选拔见《武昌理工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第二十条 我校教师参与联合培养研究生并顺利毕业,研究生处根据研究生导师指导情况可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计5-20课时/每生,并报校党政联席会核准。我校教师指导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共同成果发表,研究成果按照《武昌理工学院科研积分管理办法》申报科研积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