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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理工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试行)

校对: 责编: 终审: 时间:2024-11-18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研究生培养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规范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根据联合培养研究生需要而设置的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工作岗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按评聘分离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按照《武昌理工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执行。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教育实行导师负责制,我校导师作为第二导师,对培养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确保所指导的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 导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国家学位条例和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注重研究生的科学精神、诚信意识和团队精神教育,严格要求并监督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学生形成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风。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要积极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业、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对研究生的职业生涯规划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 导师应承担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开设研究生专业课程,开展研究生科研训练,举办专题讲座。

第九条 导师指导研究生根据国家需要和实际条件确定论文选题和试验设计,指导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位论文,保证论文研究经费。要认真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提出是否同意开题或答辩的意见,配合第一导师所在学院做好学位论文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导师应协助校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要积极参加招生宣传,认真做好研究生生源选拔工作。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公正、公平、公开、严格地选拔优秀生源。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及可支配经费情况确定个人或团队招收联合培养研究生的数量,没有科研项目及培养经费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能招收研究生。

第十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入学一学年后,指导教师应全面了解其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入校教育和入站教育。

第四章 学位工作

第十四条 联合指导研究生选择研究方向、确定研究课题、审查选题报告、制订学位论文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联合承担研究生学位论文阶段的过程管理,督促研究生认真执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研究生研究工作专题报告会及时解决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检查研究生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学术论文必须由指导教师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因公、因事出差或出国期间,应妥善安排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应将指导研究生工作的变动情况和有关措施报所在培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