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实施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我校决定本着“自愿申请,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对联合培养硕士生指导教师进行遴选。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师德高尚,作风正派,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熟悉并遵守学位条例和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指导硕士生有时间保障。
2.担任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2年以上的教师,年龄以能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为上限(年龄计算时间以遴选当年12月底为限),能正常工作并承担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责任。
3.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近年来,一直承担本学科、专业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注重对学生科学思维、科学态度、综合素质和实践技能的培养与训练。能正确地、科学地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工作。
4.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较丰富科研经历和指导能力,发表过核心期刊论文,主持过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本人可支配科研经费不低于联合培养单位要求。
三、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评审与审批
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凡符合硕士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者,由本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表》,由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提交研究生处办公室,经校学术委员会评定。具有武昌理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才能推荐申请联合培养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四、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停止与撤销
1.已获导师资格的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其指导教师资格。
2.对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
3.本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照《武昌理工学院师德管理办法》进一步处理教师。
4.终止或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由各学院在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并发文公布。